致刘相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5-10 16:48: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刘相武:

本机关因你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于 2021 11 09 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300202100248),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现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案号:370300202100248催告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履行期限: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

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姓名:刘相武  身份证号码:372429********0413

本机关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0号 联系电话:0533-3810212

 

特此公告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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