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淄交政办〔2021〕83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6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1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业务办理流程,结合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事项

(一) 既有个人出资购置车辆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申请办理车辆跨企业转籍(以下简称车辆转户)。

(二) 车主申请成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车辆转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车主名下;

2.不在涉及投诉、涉诉纠纷处理期间;

3.车主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4.车主与原企业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

(二)受让车辆转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行政审批许可部门或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2.符合《淄博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增加车辆后固定办公所、停车场符合要求;

3.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淄博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增加车辆后的管理人员符合标准;

4.受让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当年度新成立企业视为合格。

5.车辆应更换车身企业门徽,保证其他专用装置、标志标识正常使用,并为车辆拍摄9厘米*6.2厘米(约4寸)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三)车主申请成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持有符合规定车辆经营权的车辆,主城区(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50台以上,其他区县30台以上;

3.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淄博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规定

4.有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要求的培训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车辆转户。车主与原企业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申请办理车辆转户。

第一步: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实合作经营企业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专用装置设备等信息,并通过淄博市审管互动平台将核实信息与审批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第三步:由合作经营企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下同),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3.《经营权证明》复印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推送);

4.合作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5.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6.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8.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见附件);

9.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二)成立企业法人。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以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第一步: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出租车客运服务”)。

第二步: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向车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车管所办理车辆落户,将原落户在车主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为企业法人名下。

第三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主法人企业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负责人);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符合要求车辆的《车辆经营权证明》复印件(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

7.符合要求车辆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8.符合要求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主证原件;

9.与车辆相匹配的驾驶员明细表及《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0.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制度文本;

11.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证明;

12.合作经营企业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及复印件。

第四步:办理《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变更为企业法人名下或与企业合作经营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车辆、驾驶员、专用装置设备等信息核实后(通过淄博市审管互动平台信息共享),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3.《经营权证明》复印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推送);

4.合作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5.车辆原《道路运输证》副证原件;

6.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8.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

9.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四、相关要求

(一)本次规范经营关系业务办理事项工作中,企业、车主平等协商,车主与原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经营,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车主选择变更合作企业的,应于20211031日前完成车辆转户办理手续。此期间,企业继续为未变更《道路运输证》的车主提供投诉处理、领取发票等必要的服务,并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车主逾期无故既不选择变更合作企业办理车辆转户的,也不与原企业签订合同合作经营,原企业可自111日起,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向车辆档案所在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本次规范经营关系业务办理结束后,车辆转户业务按正常流程办理。

(二)新成立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原车辆《道路运输证》主证与副证在办理新成立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时一并收回。

(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一次办好”、“减证便民”的规定,公开办事指南,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和车主提供便捷服务。

(四)车主办理车辆转户的,应按要求更换车身企业门徽、调整计价器、车载终端相应参数、信息,保证车辆营运标志标识、服务设施、专用设备齐备完好后方可营运。

(五)原公司与车主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费用等纠纷的,双方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件: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86

 

附件

 

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

(模板)

 

本人/本公司是鲁号车车辆所有人,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承诺如下:

申请车辆安装(更换)符合要求的计价器、智能终端、顶灯、车身门徽、车身颜色、运价标签等专用装置设备、营运标志,及时变更相关参数信息,并保证完好使用。

本人/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性,如有虚假不符责任自负,自愿接受撤销《道路运输证》、相关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承诺人/公司名称:   

                        (公司需盖公章)

 

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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