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关于印发《淄博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交政〔202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     20211123

 

淄博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情况编制、更新综合交通枢纽名单,并明确综合交通枢纽的区域范围。

(二)管理原则。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综合监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责任主体。

(三)组织管理。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查、落实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各项工作。下列有关部门履行以下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暴恐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交通枢纽开展“四联三防”建设;负责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制定并落实交通组织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交通事故预防措施;依法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综合交通枢纽涉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以及协调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综合交通枢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公共汽电车站、出租汽车场站、长途客运车站的管理。

5)卫生健康单位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6)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8)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既有的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的管理工作。

9)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防御建议,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权限内防雷安全管理。

10)消防救援机构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除铁路之外)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1)淄博车务段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内,协调列车运营控制指挥,及列车在车站范围内的调度工作,确保列车与其他运输方式共同协调运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维护管理枢纽地区的社会治安、市场秩序、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负责组织、协调枢纽地区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集散、转换,负责组织枢纽地区综合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交通枢纽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落实各交通运输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铁路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综合交通枢纽铁路辖区内本段管内管理工作,负责本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经营者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协调落实长途客运站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责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人员和物品的安全查验、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配备安全应急设备。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等服务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租汽车安全管理责任。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重点在综合交通枢纽实施出租车营运监督检查。巡游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按序排队走车,服从调度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网约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泊位候客时,应当服从管理。

三、落实各配套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设备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负责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综合交通枢纽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二)配套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要求。供电、供热、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确保管线和相关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尽快修复被损坏的设施,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正常运营和应急保障的需要。

综合交通枢纽内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广播信号应当分区设置且并行接入公共广播系统,保证安全应急信号享有最高优先权。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要求。枢纽内连接各交通方式的公共换乘区域,由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由该主体对设备设施等使用安全负责。

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换乘不进行常规安全检查的,公共换乘区域应当配置视频监控及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要求。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各类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公共安全管理。出租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四、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一)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综合交通枢纽应急预案体系由枢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构成。枢纽应急预案体系应当保持内部协调统一,并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由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枢纽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总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由枢纽管理机构会同枢纽相关管理部门、运营单位根据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分类,分别编制。

部门应急预案由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各运营单位依据总体预案和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编制,报枢纽管理机构备案。

(三)加强预防评估和应急演练。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枢纽突发公共事件特征趋势和枢纽运行特征,对本单位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开展消防、疏散、反恐等多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枢纽各运营单位定期举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重点对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等进行演练,以提高枢纽应急协调处置的效果。

(四)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枢纽运营单位要遵循“各司其职、协同应对、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应急管理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或响应规程,全力开展抢险救援。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自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题协调落实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运营单位要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二)加强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评价,建立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枢纽运行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系统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推进相关运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枢纽地区安全管理智慧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推动综合交通枢纽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关信息依法接入、存储、分析、联动和发布,实现信息集成、联动响应功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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