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交政办〔202259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修改后的《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2830

 

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及落实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任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经本市交通运输(审批)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依法在本市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移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移除和信用信息保护有关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其中,市级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黑名单治理认定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牵头负责,并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发布,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 认定、发布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其认定、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和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全国统一标准,以及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经省政府审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下同)、性别、工作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下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下同) 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者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红黑名单有效期等;

(三)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承诺、受到联合奖惩、开展信用修复、实施红黑名单移除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认定红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长期良好和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九条 认定黑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方面反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失信状况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十条 红黑名单产生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红名单初步名单,并将其与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各级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经交叉比对后的红名单初步名单,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

局属各单位认为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办法认定。

(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向拟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下达《纳入淄博市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告知书》(见附件2),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听取其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在陈述、申辩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黑名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黑名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本办法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认定。

 

第十一条 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对公示的红黑名单信息有异议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有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实名举报或者提出异议。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实名举报或者异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处理结果。匿名举报或者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市交通运输局不得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红黑名单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红黑名单推送至信用交通·山东信用中国·山东淄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部门网站正式发布。

黑名单在正式发布前应与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及时告知发布红名单信息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公开,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

黑名单发布时应同时规定修复条件。

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2年。

 

第三章  奖惩应用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奖惩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用红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形成守信正向激励和失信负面惩戒导向。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适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见附件3)等规定,对有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广泛宣传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

 

第四章 修复、移除

   第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

(一)已纠正失信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自该失信行为纠正之日起,半年内未再发生同类或者同级以上失信行为;

(三)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见附件 4)和《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5)或者《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6)。

(二)受理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见附件7),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四)修复认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更新信用交通·山东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公示申请人的《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或者《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当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发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记入失信记录,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经认定单位审核同意信用修复的;

(三)认定黑名单依据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二)红名单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当使用红名单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相关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如实记录红黑名单信息录入、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等情况,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做好红黑名单信息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红黑名单信息保存机制,保存期不得低于相关名单有效期。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红黑名单监督管理, 定期通报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先进、推广典型经验。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记录和提供红黑名单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披露红黑名单信息的,以及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经本市交通运输(审批)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道路货运站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在本市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非本市交通运输(审批)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非在本市交通运输部门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本办法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830日。

 

附件:1.市级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2.纳入淄博市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告知书

          3.山东省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5.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6.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7.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1.市级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标准.doc

附件2.纳入淄博市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告知书.doc

附件3.山东省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doc

附件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doc

附件5.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doc

附件6.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doc

附件7.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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