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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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78P/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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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涉及事项 |
备注 |
1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报告 | 办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管 理机构 | 具有轻钢结构设计资质或者建筑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 通过对设置非公路标志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评价,提出对公路、公路标志及其安全运行的影响 | |
2 | 出租汽车驾驶员健康证明 | 证明申请人健康状况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医院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我市不需要此项证明 |
3 | 资金证明 | 申请人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银行 | 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 我市不需要此项证明 |
4 | 居住证明 | 出租车驾驶员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七条(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
5 | 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时,需要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房产、国土部门 | 实施许可时必要的审核材料 | |
6 | 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变更-浮桥渡运企业设立审批 | 1、《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确定的浮桥架设位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防洪、通航等其他条件。”
| 市港航局 | 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 | 相关河务或水利机构同意。属于审批过程中的1个环节,不省证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