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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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拟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 27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张店区新村西路140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的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发至:sjtjbangongshi@zb.shandong.cn

 

联系人: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城市交通科  蒋鹏 王晓敏

联系电话:0533-2122080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审慎地推动改革。

(三)坚持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经营。

(四)坚持属地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三、规范经营关系

(一)规范经营关系的范围。全市范围内,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二)明确车辆产权。既有的巡游车产权权属尚未明确的,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车辆产权确认给车主,企业应当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对车主书面提出无需确权的,由巡游车企业与车主协商后,在管理服务合同中明晰车辆产权。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明确车辆经营权。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车辆经营权,特许给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车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通过注册具有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经营,实行公司化管理。既有的巡游车在期限内需要变更车主的,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经营许可。自本实施意见公布后6个月内,因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对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企业一定补偿。

  (四)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车辆经营权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实行无偿使用。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收回,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五)规范经营行为。车辆确权后,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以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册的法人企业名下。同时,成立法人企业还必须持有10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实行规模化运营。鼓励车主通过股份制、收购等方式集约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车辆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诚信评价为导向的车辆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全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增加单车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企业、驾驶员、车辆三方考核体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七)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企业应与车主平等协商,合法合规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营运。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

(八)规范巡游车区域经营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方针政策,促进区域融合发展,充分利用运力资源,满足乘客出行的需求。对异地经营的界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巡游车异地经营的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巡游出租客运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维护行业稳定。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巡游车动态监控。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坏公共利益等行为。对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三)开展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以现有企业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印制相关证件,完善工作流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确保顺利实施。相关证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办理。办理过程中,企业、车主应当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费用等纠纷,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成立协会推动行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企业应落实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拟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和《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于6月28号在市政府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了意见征集,截止7月27日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

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ZBCR-2021-0010004


淄政字〔20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审慎地推动改革。
        (四)坚持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公司化经营。
        (五)坚持属地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三、规范经营关系
        (一)规范经营关系的范围。全市范围内,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实际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二)明确车辆产权。既有的巡游车产权权属尚未明确的,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车辆产权确认给车主,企业应当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对车主书面提出无需确权的,由企业与车主协商后,在管理服务合同中明晰车辆产权。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明确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为社会公共资源,当地人民政府具有所有权,车辆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车辆经营权使用人为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        既有的巡游车在期限内需要变更车主的,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
        (四)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实行公司化经营,使用期限为8年。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实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规范经营行为。车辆确权后,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以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册的企业法人名下。主城区(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成立企业法人必须持有5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其他区县成立企业法人必须持有3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实行规模化运营。鼓励企业、车主按先进的企业制度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成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车辆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本实施意见自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维持企业现有的经营规模,暂不办理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业务。
        (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诚信评价为导向的车辆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增加单车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企业、驾驶员、车辆三方考核体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完善奖励机制,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企业,按企业现有车辆的一定比例进行指标奖励。鼓励企业和车主使用新能源汽车,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优先配置指标额度。
        (七)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企业应与车主平等协商,合法合规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营运。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
        (八)规范巡游车区域经营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方针政策和省、市要求,充分利用运力资源,满足乘客出行需求。对异地经营的界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巡游车异地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巡游出租客运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维护行业稳定。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巡游车动态监控。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坏公共利益等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以现有企业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印制相关证件,完善工作流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平稳顺利实施。车辆经营权证明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办理。本实施意见执行6个月后,开始办理新成立企业法人及车辆跨企业转籍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车主应当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费用等纠纷,由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成立协会推动行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企业应落实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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