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3-523373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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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政府《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预案。

1.3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道路、水路交通运输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广泛参与、依法依规。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格局。严格依法制订和规范管理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应急准备、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统一指挥、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在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在属地为主的前提下,实施分类、分级响应。

3)以人为本、科学施策、快速高效。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信息化平台的辅助决策作用,快速开展应急响应,提高应急效能和水平。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并按规定认真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战时“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在资源共享机制下,团结合作,与相关部门合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预案以市局名义发布,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2)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主要由局属行业管理机构牵头制订,包括《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运力保障应急预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这些预案作为附件列入总体预案。

3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预案由本单位制订印发,报市局备案。

4)区县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各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的区县政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内部制订的区县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市交通运输局、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5)基层和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处于生产经营一线的基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并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执行的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和修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1)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市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4)落实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关于应急管理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科科长担任。

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市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搜集、核实和处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督促落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综合应急培训和演练。

5)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单位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6)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工作机构

根据事件分类和单位职责,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置公路管理领域工作组、道路运输领域工作组、城市交通领域工作组、水上交通领域工作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反工作组等5个专项应急工作组,作为交通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各应急工作组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相关区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和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公路管理领域工作组:由分管公路管理业务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公路管理科。由局公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公路养护科、路政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科、滨莱高速路政执法大队、青兰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工程质量监督大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路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起草修订《淄博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编制修订《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公路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建立行业领域应急抢险队伍,督促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承办局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运输领域工作组:由分管道路运输业务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科。由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客运服务科、货运服务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运政科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道路运输领域恐怖性事件应急准备、有关应急处置及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道路运输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道路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建立应急运力保障队伍,督促加强应急车队及相关装备、设备管理,确保遂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负责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编制修订《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运力保障应急预案》;指导道路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负责道路运输应急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处理。承办局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交通领域工作组:由分管城市交通业务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城市交通科。由局城市交通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公共交通科、出租汽车服务科、铁路和城轨运营服务科、机动车维修服务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交通执法科、轨道交通运营执法大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交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建立行业领域应急抢险队伍,督促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起草修订《淄博市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编制修订《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负责公共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处理。承办局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上交通领域工作组:由分管水上交通业务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港航和铁路管理科。由局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水路运输服务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事科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市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以下简称水上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起草修订《淄博市市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市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水上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建立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督促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处理。承办局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组:由分管交通工程建设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科。由局建设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公路建设科、港航建设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队、水运及轨道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建立行业领域应急抢险队伍,督促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应急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承办局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局机关协调机构

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局机关成立综合协调组、恢复重建组和总结评估组,与局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一道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局安全监督科、财务审计科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统一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信息和对外宣传,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恢复重建组:由局综合规划科、财务审计科和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规划科科长任组长。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交通运输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总结评估组:由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事件类别指定组长,由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局安监科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在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较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解散。

2.5 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

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组成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当市局作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时,由主要领导任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组长;由其他部门牵头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时,市局可派出一名局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组长。

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要求,落实行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

2)负责跨区县级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力量的现场指挥和调度,提供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应急处置动态状况,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市政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测和预警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与分级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测预警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诱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突发事件的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等。

3.2 预测预警的信息渠道

1)政府应急管理及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卫计、发改、公安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行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有关单位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3.3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Ⅱ级(橙色)重大。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Ⅲ级(黄色)较大。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市以内;急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Ⅳ级(蓝色)一般。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急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3.4 预警信息报送与处理

1)预警信息核实与确认。区县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预警信息。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加以记录和核实,判定预警级别,按规定向相关局领导报告。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和渠道。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授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市局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方式通告相关信息。要积极与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合作,建立交通运输应急信息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3)积极做好相应准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下列措施: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加强对客货场站、水上设施、施工工地及主要道路等主要部位和环节的巡查维护。

4 应急响应

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健全应急处置应对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流转和报送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1)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局值班室(初报);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80分钟内上报。

特殊情况不能在45分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3)报告的主要内容。

1、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3、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5、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信息的接收、流转和跟踪。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核实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向局领导、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根据需要向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通报;及时将上级或局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含各区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单位)负责启动和实施。

较大事件(级)由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由区县交通运输局在区县政府或市局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响应。

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市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已引起市政府和公众特别关注的、市局认为需要在不启动分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市政府应急管理要求,需要市局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市政府部署由市局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4.4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部署进行处置。市交通运输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Ⅲ级响应:

1)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局机关协调机构、相应突发事件工作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处置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局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请求。

4.5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向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区县交通运输局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编制。

4.6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交通基础设施功能得到恢复;

3)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基本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结束;

5)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

6)受危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件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7)政府宣布应急响应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和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局配合属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车辆、装备和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局总结评估组具体负责Ⅲ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并于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成效、预案的适用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主要内容。

5.3 恢复重建

市局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4 新闻发布与宣传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发布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6 应急保障

6.1 专家组

干线公路保通保畅、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机动处突等5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分别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6.2 应急队伍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6.3 应急保障队伍的组建

1)干线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2)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负责组建本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其中,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0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相应的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交通运输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4 物资保障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牵头建立本级车辆船舶、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数据库,并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以及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等方式,保证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需要。

数据库要明确储备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强化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调动及时、满足需要”。 

6.5 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同时,还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2 预案演练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活动。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和单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8.2 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当发生洪涝、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市局需要承担道路畅通、人员及物资设备运送等应急任务时,本预案适时启动。

当发生的突发事件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时,本预案适时启动,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实施。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预案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1130日起施行。20201130日,市局印发的《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交安监〔201521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联络表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附件2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3

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黄河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极度漫滩;

  4.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或恩县洼滞洪区运用;

  5.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7.我省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10.某座大型城市或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黄河某处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重大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5.某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6.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10.某座中型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数座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黄河疏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中度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5.某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设区的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6.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某设区的市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10.某座中型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数座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的。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较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本省内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本省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本省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本省内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为一般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蝗虫、稻飞虱、棉铃虫、烟粉虱、粘虫等迁飞性、爆发性、传毒性昆虫,与小麦条锈病、玉米粗缩病、番茄黄化曲业病毒病等流行性、突发性病害,以及恶性杂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大面积成灾并对农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生物灾害;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大面积成灾并对林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蝗虫、稻飞虱、棉铃虫、烟粉虱、粘虫等迁飞性、爆发性、传毒性昆虫,与小麦条锈病、玉米粗缩病、番茄黄化曲业病毒病等流行性、突发性病害,以及恶性杂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和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等害虫在一个市或多个县(市、区)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八)草场火灾

  特别重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重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较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一般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国内外客船、危险化学品船、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6.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京杭运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

  7.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8.山东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济南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9.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全省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11.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油气供应中断;

  12.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连续停暖72小时以上事故;

  13.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4.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京杭运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

  7.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24小时、其他铁路线路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8.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济南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城市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9.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或停暖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 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市、县油气供应中断。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6.重要港口遭受较重损坏,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京杭运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7.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8.①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济南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②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③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④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9.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停暖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1.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包括: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3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包括: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5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包括: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5个以上县(市、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包括: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1个县(市、区)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鲁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鲁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鲁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省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鲁领馆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