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0-201528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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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淄博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办法》,是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要求。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省、市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及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今年,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并纳入“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重点任务清单

出台《办法》,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配套制度。目前,我市交通运输系统信用工作仍局限在行业内部,公路建设领域通过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对国省干线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站;道路运输领域每年对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公交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等进行全覆盖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未能实现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出台《办法》,落实红黑名单管理责任,明确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应用、修复、移除及信用信息保护工作要求,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基础,更有利于统一要求、规范操作。

出台《办法》,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提出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出台《办法》,有利于准确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办法》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山东省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8〕19号)等政策文件起草完成。因目前部、省有关指导文件中,涉及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内容概述性语言,仅相关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法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交通运输部对应制定了认定标准,如参照其他省的认定标准依据不充分,市级自行制定无权限。为确保红黑名单认定的合法性,《办法》中红名单认定标准为: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红名单的;国务院、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应当列入红名单的。获得国家、部省级表彰,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分两部分,一是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的;国务院、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二是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认定标准用附件形式,以便于动态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