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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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目前,我市共有巡游出租汽车6519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24家,从业人员9208人,2019年完成客运量9220万人次。我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模式是: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出租汽车企业所有,但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主,部分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注册在企业名下。长期以来,由于车辆产权、经营权归属不清,车辆经营权无期限使用等问题困扰行业发展,服务质量提升缓慢,特别是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普及发展,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带来较大冲击,新旧业态交叉融合,行业矛盾稳定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车辆产权、经营权关系和经营权使用期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印发了《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6198号)文件,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出租汽车改革,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切实做好本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全面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确保社会稳定。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改革工作专班,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19年该事项被列为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为做好起草工作,先后到省内泰安市、聊城市、潍坊市、青岛市、东营市、济宁市、济南市和省外的深圳等地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市出租汽车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意见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先后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二是坚持依法规范;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四是坚持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与出租车公司或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公司化经营;五是坚持属地管理。

(三)规范经营关系

一是明确车辆产权。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车辆产权确认给车主,企业应当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

二是明确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为社会公共资源,当地人民政府具有所有权,车辆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车辆经营权使用人为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

三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规定,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将出租车报废年限与经营权年限相统一,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为8年,期间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是规范经营行为。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中心城区成立法人企业必须持有5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其他区县成立法人企业必须持有3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实行规模化运营。

为确保行业稳定,促进增强企业服务意识,设立平稳过渡期,即“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维持企业现有的经营规模,暂不办理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业务。

五是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完善奖励机制,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指标奖励。鼓励企业和车主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是规范巡游车区域经营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第二十一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通过对异地经营的界定,打消驾驶员对异地经营概念的模糊认识,减少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维护行业稳定;三是开展政策宣传;四是平稳顺利实施,车辆经营权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办理,本实施意见执行6个月后开始办理新成立法人企业及车辆跨企业转籍业务;五是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