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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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暂行办法》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后经市政府批准延期一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过程

为做好对原《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召开利益相关方专题会及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管理办法,吸取总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先进经验。《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文昌湖区管委会、各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先后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三、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

(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管理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主体的规定,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同时,根据《中共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及市政府《关于做好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机制,厘清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由原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督管理,调整为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督管理。

(二)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下服务能力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要求,《管理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进一步明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关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本省其他地市的做法,就落实车辆的准入标准和营运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改,修改为“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辆相关标准修改为“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修改后的车辆准入标准放宽了准入条件,同时也满足了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

(四)关于经营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予以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严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定额票价、定制班线、定制班次的经营行为,扰乱长途班线、公交班线的运营秩序,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条款。同时,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标志标识,将原条款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和专用设施设备”。

(五)关于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其车辆使用年限、轴距和购置价格不受本办法的限制。增加了第四十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预约服务,同合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服务、安全、计费方式等相关责任。除使用年限、轴距、购置价格不适用本办法外,在开展网络预约服务时应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