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顺和客运公司违规在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 进行客运经营的调查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1-03 14:5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淄博顺和客运公司违规在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


进行客运经营的调查处理意见

 

    2017年1月1日晚6点,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节目播出了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站在车头前,要收人头费”的报道此事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我局立即责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迅速展开调查,并做出以下处理意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1、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隶属山东高速公路集团公司,2016年12月,山东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淄博服务区(以下称淄博服务区)与淄博顺和客运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和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拟将淄博服务区的门面房租赁给顺和公司做为客运站经营使用。自2016年12月8日起,顺和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淄博服务区进行客流量调查并按客运站标准收费。录相中穿制服的收费工作人员,全部是顺和公司的员工。

2、“人头费”的收取系淄博顺和客运公司擅自按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顺和客运公司是整合了原淄博汽车总站、淄博东城客运站、淄博公铁联运站后,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客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 。

汽车客运站的收费依据:一是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收取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二是按照鲁交财[1999]58号《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收取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一级站,每票收取1.50元;二级站每票收取1.00元;三级站每票收取0.8元。

3、淄博顺和客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条件下,擅自进驻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并按照淄博客运总站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错误的。

42016年12月26日,记者以投诉人的身份暗访了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客运科科长路林刚及科员罗龙接待了投诉人牛先生,详细记录了投诉人的反映情况,并承诺7个工作日反馈处理意见。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我们虽然进行了调查处理,但并未将处理意见和处理情况及时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此事件反映出我们的一线工作人员工作中不够严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以改进。

二、处理情况

1、淄博顺和客运公司擅自进驻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进行客运站经营及乱收费行为是非常错误的,立即撤出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停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经调查落实顺和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人员撤出)。

2、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已对顺和客运公司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

3、取消顺和公司质量信誉考核AAA等级资格,降为AA等级。

4、将此事书面通报全市运管机构、客运站及客运企业,引以为戒。

三、改进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媒体的报道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对顺和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处罚措施,以优质高效的春运来消除负面影响。

2、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服务质量。高速服务区,是给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提供临时停放、车辆维护、加油、人员休息和方便的生活区,不应提供旅客上下车,服务区没有这个职能。我们将要求客运站搞好宣传,积极引导乘客到正规的汽车客运站乘车。

3、完善设站手续。地方客运站如在高速服务区设立汽车客运站,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客运站经营许可。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手续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