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失信典型案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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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CTW956的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基本案情: 2020年09月08日 09时30分左右,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淄博火车站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时,发现鲁CTW956(蓝色)号巡游出租车上没有服务监督卡,执法人员田博(15030017095)、郭雷(15030017108)向鲁CTW956车的驾驶员张继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客运出租运输,司机张继晏有从业资格证件,但当时未按规定把服务监督卡放置在规定位置,此行为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驾驶员张继晏承认其违法行为,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并对鲁CTW956巡游出租车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违章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处理结果: 因张继晏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对张继晏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初次违法的情况处2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与2020年 09月 09日自行履行完毕,此案正常结案。 典型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而此案中张继晏驾驶的鲁CTW956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属明显违规行为。服务监督卡顾名思义,就是用来接受监督的,是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服务监督卡不按规定放置在规定违章,就有故意逃避监督之嫌。在失去服务质量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催生各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扰乱客运出租市场秩序,侵犯乘客合法权益,造成大量投诉案件,损害我市文明形象,影响社会安定。本案能及时查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公告行政处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进一步震慑是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了事态的发展,起到政策宣传、教育之目的,使我市客运出租市场形成良性发展,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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