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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3-10 08: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着力提高市交通运输局服务淄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将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准入条件以及目前合法合规的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告如下,请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按照驾驶员、车辆准入条件积极取得合法资格,同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网约车平台。市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感谢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依据《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淄政字〔2021〕1号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五)参加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约车准入条件

依据《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淄政字〔2021〕1号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

(三)车辆应当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

(四)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应当注册为营运性质。

三、目前合法合规的网约车经营平台(截止到3月4日)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1
张店区
1
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东四路99号院内西楼一层
370300400001
0533-2069098
2
2
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张店区北西五路27号御景大厦403室
370300400780
0533-2727888
3
3
蓝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
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12层1205室
370300400782
0533-2867778
4
4
沈阳舒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湖田街道办事处西张村筑泰商贸城B座121室
370300400785
18353332307
5
5
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新世界商业街中段137号A座415号
370303463946
0533-2166777
6
6
大连博约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金晶大道180号潘庄工业园内二楼203房间
370300400808
0533-2727888
7
7
黑龙江优享一步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南焦宋村临淄大道北300米路西院内
370300400816
18653337337
8
8
内蒙古小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金晶大道180号潘庄工业内园内201房间
370300400809
0533-2727888
9
高新区
1
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B栋201室
370300400783
400-012-6777
10
2
淄博领航先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A座418室
370300400787
0533-2223339
11
3
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心路283号甲1号
370300400789
15130301240
12
4
昆明盛智易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
370301165263
18353332307
13
5
威海市兴安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张桓路77号天行健大厦沿街商铺5-1号
370301165264
18363126280
14
6
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7
370301165270
18353332307
15
7
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3
370301165284
18353332307
16
8
杭州钧硕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9
370301165288
18353332307
17
9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5
370301165287
18353332307
18
10
湖南妙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北首齐鲁电商谷B栋201
370300400003
18963377777
19
11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03、104室
370301165315
18353332307
20
12
山东易达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101、102室
370301165302
18353332307
21
13
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101号2楼201
370301165303
17194493159
22
14
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
高新区金晶大道186号院内104、105室
370301165318
18353332307
23
15
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医药创新中心18层1801室、1804室
370301165297
16605337013
24
经开区
1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海岱大道177甲30号1楼
370300400004
18560367783
25
2
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宋家村山水客运院内西侧从南数第2间办公室
370300400803
15508668077
26
3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恒和花半里办公楼A栋309室
370300400788
0533-2716701
27
4
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恒和花半里办公楼A栋304室
370300400790
18801218318
28
5
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车站街道办事处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13A-20号
370300400797
0533-2760006
29
6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39号13-101沿街房
370300400002
13345067869
30
7
杭州众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华福大道孙家村沿街房4号
370300400811
18867128677
31
8
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独立展厅1号二楼
370300400793
18560995999
32
9
广州旅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山泉路151号北起第三间展厅二楼
370300400813
0533-2980123
33
博山区
1
南京同游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东域城村北阁街7号营业房
370300400795
17311103330

四、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3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5

伪造、变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7

网约车驾驶员有严重违法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8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9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1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车辆业务联系电话:       5200655

网约车驾驶员业务联系电话:      5200819

网车车违法违规处罚业务联系电话:3810212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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