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1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4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7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8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1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2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3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4 |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伪造、变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17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18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19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20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21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