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3-54154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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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2021年1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由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后的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在城市交通中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功能,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业出现司企之间矛盾加深、行业稳定基础薄弱,车辆产权不明晰、经营权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带来冲击,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因此按照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市委、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制定并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决策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

(二)坚持统筹兼顾。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工作开展。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根据《实施意见》设立了6个月的改革过渡期,充分给予企业、驾驶员时间协调双方关系,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坚持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经营。公司化经营是这次改革的底线,规模化、集约便于开展行业管理,同时,也便于企业提升管理效率。

三、完成的主要工作以及成效

2021年8月,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行合作经营的运营模式。改变了原有的“挂靠”模式,车主应当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车主与巡游车企业为合作经营关系,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将车辆产权、经营权确权给车主个人,车主自主选择与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任一一家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作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模式下,车主拥有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出租车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都登记在车主个人名下,只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合作经营的企业取得。

(二)明确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归属。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车辆产权确认给实际出资人(车主),企业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出租汽车经营权为社会公共资源,当地人民政府具有所有权,车辆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车辆经营权使用人为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将车辆登记证、道路运输证、产权证明都归属车主个人名下。做到“两权合一”或“三证合一”,回应了广大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的诉求。起草印发了《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发放的通知》,明确了发放的范围、条件、流程,为符合条件的车主发放了车辆经营权证明,共发放6419本。

(三)规定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根据《实施意见》,车辆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拟继续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理顺双方经营关系。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允许车主成立企业法人。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或协议。车主与企业合作经营,双方应当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车辆营运、安全生产、服务保障等承运人责任,做好违章处罚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由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办理交通、公安、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开展培训教育、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发了《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明确了业务办理类项、符合的条件、业务流程等事项,积极开展“一次办好”服务工作,为广大企业和车主提供一站式服务。全市新成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8家,同时,为保证车辆经营权流转顺畅,车主、企业可双向选择进行合作经营,积极协调行政审批局提供网上办公,让车主、企业少跑腿,多办事,自改革实施以来,共办理了约1500多个车辆经营权跨公司转籍业务,出租汽车车主充分享受了改革带来的红利。

(五)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制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管理服务费属于放开的服务价格,企业应与车主平等协商,合法合规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大大降低了收费标准,车辆保险车主自己缴纳、取消了押金等收费项目,大幅度减轻了车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同时,为行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车主、驾驶员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

《实施意见》执行以来,从根本上解决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矛盾,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证了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仍有偏差,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对从业人员管理缺乏完善的措施和制度,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造成经营管理粗放、行业服务质量低;同时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整体不高驾驶员文化水平低,文明礼貌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意识薄弱,因驾驶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导致的不规范服务行为时有发生与行业主管部门和乘客所需对服务质量要求相比,尚存一定差距。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后,出租汽车作为淄博市一张流动的“城市名片”,进一步加强出租行业的管理服务,提升行业形象。一是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鼓励驾驶员安装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加强车辆监控、调度功能,争取形成信息化的闭环监管体系二是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客运出租市场秩序。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