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3-53920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发布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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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一、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航道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五、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告知权利

现场检查

制作检查笔录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六、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流程:

实施申请(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通知到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到场

强制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流程:

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义务:1、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等。2、改正违法行为、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义务。

九、投诉渠道

监督举报电话:0533——3810328

、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楼东厅

电话:0533-230601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提出行政诉讼

诉讼机关: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107号

电话;358585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