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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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78P/2024-548711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
淄交运输〔2024〕12号
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公安、财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好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4〕2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车辆补贴依据
第一条 《淄博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所称“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以下简称“新购置车辆”)是指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二条 我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规范及时、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购置车辆,给予每辆3.5万元标准定额补贴。
第四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附件1)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附件2)。
第五条 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 “申请人”)应当在补贴时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新购置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附件1、附件2对是否符合车辆技术参数等选型技术要求、是否属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进行核实;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识别代码等车辆信息开展线下实地核查,确保申请人车辆真实有效。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上月审核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后,向市财政部门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车辆补贴政策落实要求
第八条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认识到实施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政策是我市推动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举措,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相关车辆更新补贴发放工作。
第九条 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确保资金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条 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应当专款专用,市级是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市、区),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更新奖励资金,对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单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