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交政办〔2024〕4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78P/2024-5479787
统一编号
ZBCR-2024-0150002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文日期
2024-11-1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
工程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
奖补办法
为支持我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集约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稳定经济运行,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奖补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在新能源车辆运营、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一)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
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的功能建设、基础设施、组织模式、信息平台达到《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在考核周期内考核等级认定为合格。
(二)新能源配送车辆(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
1.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有和租赁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及新能源冷藏保温配送车辆〔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及新能源冷藏保温配送车辆以下简称新能源配送车辆;车辆在2022年10月29日(含)后首次注册登记〕。
2.奖补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3.奖补车辆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及总质量4.5吨以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
4.奖补车辆应装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JT/T 794-2019)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车载终端通讯格式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并接入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5.奖补车辆需要完成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专用标识喷涂或贴图工作。
6.试点企业租用的车辆(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须租赁双方签订一年以上租赁或合作合同,约定车辆奖补资金受益人。
7.奖补周期内,车辆在淄博市范围内实际运营里程须达到奖补标准的里程数,运营里程以市级平台监测数据为准。
三、奖补标准
(一)授予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荣誉称号,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二)对考核前3名的货运枢纽试点企业,按照3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园区功能、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发展先进的运输组织模式,申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
(三)对考核前5名的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配送中心功能、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发展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申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级(含)以上物流企业。
(四)试点企业在淄博市范围内月实际运营里程达到1600公里的新能源配送车辆,按照最高不超过每月320元/车进行奖补累计,奖补周期末对单车奖补金额进行核算。每一奖补周期内同一车辆只能申请一次奖补。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县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市级平台数据对试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报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配办)。
(三)市绿配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复审。
(四)复审通过的试点企业及新能源配送车辆,由市绿配办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五、奖补周期
满足奖补标准的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在验收通过后,进行一次性奖补。新能源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分为2个周期进行核算,分别为2024年政策实施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合财力,分批次逐步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部级验收结束以后,市绿配办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二)企业重复申请或以虚假情形申请奖补资金的,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资格,依法将其纳入信用体系考核。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绿配办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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